一、法律依据与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银行、商场等公共场所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需确保场地设施安全、消除潜在风险。若因地面湿滑未设警示标志导致顾客摔倒,经营者需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款构成处理此类事件的核心法律依据。
二、责任划分的三种情形
具体责任归属需根据现场情况综合判断:
- 经营者全责:因未及时清理积水、缺乏防滑设施等管理疏忽直接导致事故
- 第三人责任:若因他人碰撞导致倒地,由直接行为人担责,经营者未尽安保义务则承担补充责任
- 自身疾病免责:突发心脑血管疾病等自身健康原因,经营者已履行急救义务则无责
三、经营者的急救义务边界
经营者需在合理限度内采取急救措施:
- 立即拨打120并维护现场秩序
- 提供基础急救设备(如AED)
- 工作人员实施符合常识的救助行为受法律保护,不承担急救失误责任
四、争议案例与司法实践
2025年某商场活动中,李大爷猝死事件引发关注。法院认定:商场因未配置AED设备且急救响应超时,承担20%赔偿责任;主要责任归因于死者自身心血管病史。该判决体现司法实践中「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 经营者重大过失:50-100%责任
• 混合过错:20-50%责任
• 尽到义务:0%责任
公共场所突发意外事件的责任认定,需综合经营者安保措施、第三人行为、受害者自身状况三重因素。经营者应建立标准化应急流程,包括定期安全检查、配备急救设备、培训基础救护能力,以降低法律风险。公众在施救时,只要出于善意且方法合理,受民法典「好人条款」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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