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绩压力驱动隐瞒行为
运营商基层营业厅常将销售指标与员工绩效直接挂钩,导致销售人员为完成任务选择性告知条款。例如隐瞒套餐合约期、违约金等关键限制条件,利用“免费赠送”“随时可退”等话术误导消费者签订长期合约。此类行为实质是将企业经营风险转嫁给消费者。
二、信息不对称的利用
运营商通过三种方式制造信息壁垒:
- 仅口头承诺优惠,拒绝提供纸质合同
- 电子合约关键条款使用模糊表述
- 线上办理界面隐藏违约条款
这种操作使得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担额外费用,例如副卡月租、自动续约等隐性消费。
三、企业违规成本低
尽管《民法典》第496条明确规定格式条款需显著提示,且工信部2019年《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事项的通知》禁止设置不可解除合约,但运营商仍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 违约金标准未在签约时明示
- 合约解除程序设置技术障碍
- 靓号、宽带等业务绑定超长合约
四、消费者应对策略
遭遇条款隐瞒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 保存通话录音、电子合同等证据
- 向运营商上级部门投诉并申请合约无效
- 通过工信部12300或黑猫投诉平台申诉
如证明经营者未尽告知义务,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主张惩罚性赔偿。
运营商隐瞒条款的本质是利益驱动下的违规操作,需通过加强监管处罚、完善电子签约规范、建立黑名单制度等手段系统性解决。消费者应提高风险意识,在办理业务时主动索要书面协议并核实关键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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