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定性:强制低消属于违法行为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任何经营者不得通过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方式设定最低消费标准。该条款通过列举”自主决定购买与否”的权利边界,从法律层面否定了最低消费的合法性。
在通信行业领域,运营商未经用户确认擅自开通低消业务的行为,本质上属于《民法典》第497条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情形。如某移动用户投诉称,在未收到任何电话或短信确认的情况下被开通低消业务,属于典型的强制缔约行为。
二、实施低消限制的三大动机
- 业绩考核压力:营业厅为完成销售指标,将基础服务与增值业务捆绑销售
- 利润最大化:通过设置消费门槛变相提高客单价,如某餐厅要求包厢最低消费400元
- 系统漏洞滥用:利用用户对业务条款的认知盲区,在话术或协议中隐藏限制性条款
三、消费者面临的双重损害
强制低消不仅直接造成经济损失,更形成系统性权益侵害:
- 直接损害:超额支付非必要费用,如某用户被扣除117元低消费用
- 隐性损害:限制服务选择自由,违反《价格法》要求的公平交易原则
行业 | 投诉量 | 主要问题 |
---|---|---|
通信运营 | 63% | 擅自开通低消业务 |
餐饮服务 | 28% | 包厢最低消费限制 |
四、维权路径与应对建议
消费者可采取以下维权措施:①保存消费凭证与协议文本;②向12315平台提交书面投诉;③要求经营者提供开通业务时的完整告知记录;④涉及金额较大时可发起民事诉讼。
最低消费限制本质是经营者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违法行为,既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十条的核心精神,也违背市场经济公平交易原则。随着2024年《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的完善,消费者可通过多元救济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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