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人民币是法定货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现金支付。该条款明确要求境内所有公共和私人债务均应以人民币结算,营业厅作为提供公共服务的经营场所,属于该法规的约束范围。
二、违法性质认定
营业厅拒收现金可能构成以下违法行为:
- 违反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损害货币流通权威性
- 侵害消费者支付方式选择权,构成消费歧视
- 可能面临中国人民银行警告或行政处罚
三、例外情形
特殊场景下非现金支付具有合法性,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提供现金兑换服务(如购卡充值)
- 场所性质特殊(如无人值守网点)
- 提前公示支付方式限制
四、维权途径
消费者可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 现场要求提供现金收付服务
- 拨打12363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热线
- 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官网提交书面投诉
营业厅无正当理由拒收现金属于明确违法行为,消费者可通过法定渠道维护权益,同时建议经营者完善现金收付设备,保障特殊群体支付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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