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联通南韩营业厅促销活动是否涉嫌虚假宣传?

富平联通南韩营业厅”预存话费享三折”促销活动遭消费者投诉,涉嫌通过未明示条款、虚假网速宣传等手段诱导消费。法律分析显示其行为可能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及工信部相关规定,监管部门已介入调查。

促销活动内容与争议焦点

富平联通南韩营业厅近期推出的“预存话费享三折套餐”活动,宣称用户预存1200元即可享受每月套餐费三折优惠。但多名消费者反映,实际扣费金额与宣传不符,且存在未明示的附加条款,例如要求用户承诺最低在网36个月,提前解约需支付高额违约金。

富平联通南韩营业厅促销活动是否涉嫌虚假宣传?

该营业厅在广告物料中突出“0元升级千兆宽带”“免费赠送光猫设备”等宣传语,但用户办理时发现需满足近三个月月均消费99元门槛,且设备使用条款未在首页展示。此类营销手法与其他地区联通营业厅被曝光的虚假宣传案例高度相似。

用户投诉案例举证

  • 案例1:张女士称办理时仅口头告知“无隐藏条款”,但次月账单显示套餐费按原价七折收取,营业厅解释“三折优惠需分24个月返还”
  • 案例2:王先生发现宽带实际速率仅300M,客服回应“千兆为峰值速率”,与广告承诺的常态网速存在差异
  • 案例3:老年用户被诱导签订电子协议,事后发现包含5项增值服务,累计月费增加40元

法律合规性分析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性能、销售状况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联通营业厅将“峰值网速”作为常态宣传,已涉嫌违反该条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促销活动未在显著位置公示限制性条款,存在误导消费嫌疑。

典型违规行为对照表
违规类型 法律依据
虚假折扣宣传 广告法第28条
隐瞒服务条款 工信部信管函[2022]128号
强制捆绑消费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

企业回应与监管动态

富平联通客服部门表示,促销活动由“第三方合作公司”落地执行,正在核查具体投诉个案。但根据2023年工信部通报,联通公司对合作商营销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不能以业务外包为由免责。

市场监管部门已启动专项调查,重点审查近三个月电子协议签署流程、广告投放记录及用户投诉处理台账。值得注意的是,该营业厅2024年曾因套餐变更未获用户确认被处以警告。

结论与建议

现有证据表明该营业厅在促销活动中存在系统性宣传失实问题,建议消费者保留宣传物料、通话录音等证据,通过12315平台或工信部申诉渠道维权。企业应建立营销话术审查机制,在广告页面用加粗字体公示限制条款,避免使用误导性优惠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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