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营业厅张艳为何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秀山营业厅张艳因未履行多起金融借款合同义务,自2021年起被秀山县人民法院三次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案件涉及本金及利息偿还义务累计超29万元,法院认定其存在有能力拒不履行的主观恶意,截至2025年3月仍处于信用惩戒状态。

秀山营业厅张艳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案件解析

案件背景

张艳因涉及多起金融借款纠纷案件,自2021年起被秀山县人民法院多次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首次立案号为(2021)渝0241执1648号,后续在2024年新增(2021)渝0241民初371号案件执行义务。

法律文书内容

生效法律文书明确要求张艳履行以下义务:

  • 返还借款本金290,500元及利息
  • 承担2016-2019年期间9.15‰月利率
  • 支付2019年后11.895‰月利率罚息
  • 负担案件受理费2,829元及保全费30元

未履行原因

法院认定张艳存在两种失信情形:

  1. 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生效文书义务
  2. 无正当理由违反执行和解协议

法律后果

截至2025年2月28日,张艳仍处于失信名单中,将面临以下限制:

  • 金融机构信贷限制
  • 高消费行为禁止
  • 政府采购资格排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只有在完全履行义务或达成执行和解等情形下,方可申请从名单中删除。

结论:张艳因长期未履行金融债务被多次纳入失信名单,其案件反映出法院对金融合同纠纷的持续执行力度。该案例对商业主体诚信履约具有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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