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营业厅张艳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案件解析
案件背景
张艳因涉及多起金融借款纠纷案件,自2021年起被秀山县人民法院多次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首次立案号为(2021)渝0241执1648号,后续在2024年新增(2021)渝0241民初371号案件执行义务。
法律文书内容
生效法律文书明确要求张艳履行以下义务:
- 返还借款本金290,500元及利息
- 承担2016-2019年期间9.15‰月利率
- 支付2019年后11.895‰月利率罚息
- 负担案件受理费2,829元及保全费30元
未履行原因
法院认定张艳存在两种失信情形:
- 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生效文书义务
- 无正当理由违反执行和解协议
法律后果
截至2025年2月28日,张艳仍处于失信名单中,将面临以下限制:
- 金融机构信贷限制
- 高消费行为禁止
- 政府采购资格排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只有在完全履行义务或达成执行和解等情形下,方可申请从名单中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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