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处理要点
营业厅赠送手机属于促销行为,需按照视同销售处理增值税。根据税法规定,无论手机是否单独计价,均需按公允价值或市场价计算销项税额。若采购手机时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依法抵扣。
项目 | 金额 |
---|---|
销项税额 | 1,000÷1.13×13%=115.04元 |
进项税额 | 按采购发票金额计算 |
二、账务处理流程
- 采购手机:借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
- 赠送手机:借记“销售费用”,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结转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实现收入与成本对冲
三、税务申报注意事项
- 增值税申报时,需在未开具发票栏填写视同销售金额及税额
- 企业所得税需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允许扣除对应成本
- 向个人客户赠送时,需代扣代缴20%个人所得税
四、风险提示
未按规定视同销售可能面临补缴税款及滞纳金,逾期未代扣个税将按日加收0.05%滞纳金,并处0.5-3倍罚款。建议建立赠品台账,单独核算促销手机数量及价值。
促销送手机的税务处理需严格遵循视同销售原则,通过规范会计分录实现税会差异最小化。账务处理应同步匹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申报要求,避免因申报错误引发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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