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判定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营业厅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若因未及时检修损坏凳子导致顾客摔伤,经营者需承担主要侵权责任。但顾客明知设备故障仍使用或存在重大过失时,可减轻经营者责任。
- 经营者是否定期检查设施
- 是否设置警示标识
- 顾客行为是否存在过失
赔偿责任范围
责任主体需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直接损失,若构成伤残还需支付残疾赔偿金。赔偿金额依据实际支出凭证和司法鉴定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需构成严重精神损害方可主张。
- 医疗费用:含诊疗费、康复费
- 误工损失:按实际收入计算
- 辅助器具费:需专业机构证明
维权操作流程
受害人应及时完成以下取证步骤:1)现场拍照录像;2)保存消费凭证;3)获取目击证人信息。协商不成时可向属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注意1年诉讼时效。
特殊情形处理
若设施损坏系第三方破坏所致,经营者赔偿后可向责任人追偿。员工工作期间受伤应优先申请工伤保险,同时可主张经营者补充赔偿。
该类案件需综合考量经营者管理义务履行程度与受害人注意义务履行情况,建议经营单位建立设备巡检制度并投保场所责任险,消费者应注意保存维权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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