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与归责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营业厅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负有设置警示标识、消除安全隐患的安全保障义务。若未在台阶处设置防滑措施或警示标识导致顾客摔伤,可能构成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
二、责任划分核心要素
责任认定需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 场所设计缺陷:台阶高度差是否超出常规标准(超过15cm需设置护栏)
- 警示措施缺失:是否设置反光条、安全标识等必要提醒
- 受害人过错:是否穿着不适鞋具、使用手机分心等主观过失
三、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
槐荫法院2025年审理案件中,餐馆因台阶与地面同色且未设警示标识,被判承担10%次要责任;而平顶山法院认定顾客侧身摔倒时自身存在主要过失,商家仅因台阶布局不合理承担30%责任。
案件类型 | 商家责任 | 受害人责任 |
---|---|---|
完全未设警示 | 60-80% | 20-40% |
标识不显著 | 30-50% | 50-70% |
四、风险防范建议
- 在台阶边缘加装5cm宽反光防滑条
- 设置符合GB2894标准的警示标识,高度不低于1.5米
- 建立每小时巡检制度并留存记录
司法实践中通常采用过错比例原则,既考虑经营者是否履行法定安保义务,也审查受害人自身注意程度。建议公共场所管理者参照《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完善设施,通过购买公众责任险分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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