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厅台阶未设警示,摔伤责任如何划分?

本文解析营业厅台阶未设警示导致摔伤事故的责任划分标准,结合《民法典》第1198条和司法判例,从安全保障义务、受害人过错、责任比例认定等维度展开分析,并提出具体风险防控建议。

一、法律依据与归责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营业厅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负有设置警示标识、消除安全隐患的安全保障义务。若未在台阶处设置防滑措施或警示标识导致顾客摔伤,可能构成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

二、责任划分核心要素

责任认定需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 场所设计缺陷:台阶高度差是否超出常规标准(超过15cm需设置护栏)
  • 警示措施缺失:是否设置反光条、安全标识等必要提醒
  • 受害人过错:是否穿着不适鞋具、使用手机分心等主观过失

三、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

槐荫法院2025年审理案件中,餐馆因台阶与地面同色且未设警示标识,被判承担10%次要责任;而平顶山法院认定顾客侧身摔倒时自身存在主要过失,商家仅因台阶布局不合理承担30%责任。

典型判决责任比例表
案件类型 商家责任 受害人责任
完全未设警示 60-80% 20-40%
标识不显著 30-50% 50-70%

四、风险防范建议

  1. 在台阶边缘加装5cm宽反光防滑条
  2. 设置符合GB2894标准的警示标识,高度不低于1.5米
  3. 建立每小时巡检制度并留存记录

司法实践中通常采用过错比例原则,既考虑经营者是否履行法定安保义务,也审查受害人自身注意程度。建议公共场所管理者参照《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完善设施,通过购买公众责任险分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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