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靓号费用争议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和第十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以及获得公平交易的权利。若营业厅未明确公示靓号相关费用或套餐限制,实质上剥夺了消费者对服务内容和价格的知情权与选择权,构成违法行为。强制设定最低消费或违约金条款,可能违反《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效力的规定。
二、运营商的告知义务与消费者知情权
运营商在办理靓号业务时,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 协议内容明示:需书面告知套餐期限、保底消费及违约金等关键条款
- 格式条款提示:限制性条款需通过加粗、单独说明等方式重点提示
- 费用透明化:靓号附加费用应在办理时明确公示,不得事后追加
未履行上述义务的,消费者可主张协议条款无效。例如,有用户在不知情情况下签署靓号协议后被要求支付违约金,法院认定运营商未尽提示义务,相关条款无效。
三、典型案例与维权途径
近年典型案例显示维权路径的可行性:
- 梁女士因移动未明确告知靓号套餐变更限制,通过工信部投诉成功取消低消
- 联通用户因未被告知20年保底协议,通过诉讼确认条款无效
消费者可通过以下步骤维权:① 向运营商书面投诉并留存证据;② 向工信部提交申诉(网站:dxss.miit.gov.cn);③ 向市场监管部门或法院主张权益。
营业厅未公示靓号费用及限制条款的行为,直接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知情权和选择权的保护。消费者遭遇此类问题时,应积极通过行政投诉或法律途径维护权益,运营商则需完善协议告知流程,避免格式条款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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