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与基本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营业厅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若因台阶未铺设防滑设施或未设置警示标识导致人员摔伤,可能构成未尽到合理管理责任。
司法实践中,责任认定需综合考量以下要素:
- 经营者是否定期检查安全隐患
- 是否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如防滑处理)
- 是否设置明显警示标识
二、责任划分的核心因素
根据法院裁判标准,责任比例通常按照过错程度划分:
- 经营者全责:若存在明显安全隐患且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如雨雪天未除冰)
- 双方共担责任:经营者虽设置警示但防护不足,受害人亦未尽注意义务
- 受害人自担:经营者已尽合理义务,摔伤系因受害人重大过失导致
三、举证责任与调解途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受害人需提供以下证据:
- 现场照片/视频证明台阶缺陷
- 医疗记录与费用单据
- 目击证人证言
经营者可通过以下材料抗辩:
- 日常维护记录
- 安全警示标识设置证明
- 监控录像等客观证据
四、典型案例与司法实践
某步行街因清洁后防滑地毯未干导致摔伤,法院认定经营者未及时消除风险,最终判决双方各承担50%责任。
餐馆台阶因缺乏警示标识被判担责10%,体现过错比例原则。
营业厅台阶致摔伤案件的责任划分需结合具体场景判断,既要保障公共场所管理者的合理义务,也要考虑受害人的注意义务。建议经营者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并保留管理记录,公众在特殊天气或陌生环境中应提高警惕,共同预防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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