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诉受理条件
供应商提起投诉需满足以下法定条件:
- 已依法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且对答复结果不满意
- 投诉书须包含投诉双方信息、具体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等六项法定要素
- 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投诉材料
- 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处理
二、投诉处理流程
- 提交投诉书及证明材料(正本1份,副本按被投诉方数量提交)
- 财政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
- 符合条件的8个工作日内启动调查程序
- 被投诉方5个工作日内提交答辩材料
- 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三、关键处理阶段
财政部门处理流程包含三个核心环节:
- 材料审查:重点核查投诉主体资格、质疑前置程序、时效有效性等要素
- 调查取证:采用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组织质证或委托专业机构鉴定
- 处理决定: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终止、驳回或支持投诉等三类决定
四、权利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时,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 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殊情况下,财政部门可中止计算处理期限的情形包括检验检测、专家评审等专业程序
内容仅供参考,具体资费以办理页面为准。其原创性以及文中表达的观点和判断不代表本网站。如有问题,请联系客服处理。
本文由神卡网发布。发布者:编辑员。禁止采集与转载行为,违者必究。出处:https://www.xnnu.com/2453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