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营业厅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负有保障场地安全的基本义务。若因未及时清理积水、未铺设防滑设施或未设置警示标识导致顾客摔倒,经营者需承担侵权责任。例如,在雨天未采取防滑措施且未提醒顾客注意,可能构成过失行为。
二、第三方行为导致的责任
若地面湿滑由第三人(如其他顾客泼洒液体)直接造成,原则上应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若营业厅未及时消除危险(如未清理或未警示),则需承担补充责任。例如,第三人洒水后,营业厅未在合理时间内处理,需按比例分担责任。
三、受害者自身责任判定
若女孩存在以下行为,可能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
- 明知地面湿滑仍奔跑或穿不防滑鞋具;
- 无视明显警示标识;
- 故意进入非开放区域。
四、赔偿标准与举证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及护理费等直接损失。受害者需提供以下证据:
- 现场监控或目击证人证言;
- 医疗诊断证明与费用清单;
- 经营者未履行义务的证据(如无警示标识)。
营业厅地面湿滑致人摔倒的责任需综合经营者义务履行情况、第三人行为及受害者自身过错判定。建议经营者完善风险防控措施,消费者亦应提高安全意识,以降低纠纷发生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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