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与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营业厅打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均允许在备注栏添加辅助信息。特定业务类型包括建筑服务、不动产交易、运输服务等,备注栏填写属于法定必填项。非特定业务可根据实际需求自主添加备注,但不得变更发票核心要素。
添加备注操作步骤
- 在开票系统中选择需要备注的发票类型
- 进入备注信息录入界面填写内容
- 核对备注内容与业务关联性
- 完成打印前最终确认
已打印的发票如需补充备注,需按作废流程处理:①提交原发票作废申请 ②重新开具含备注的新发票。
填写规范与注意事项
- 运输服务需备注起运地、到达地及运输工具信息
- 建筑服务需注明项目名称及所在地
- 禁止填写的内容包括:
- 购销双方基本信息(已有固定栏位)
- 与业务无关的广告信息
常见问题处理方案
已交付发票需补充备注:与受票方协商后,可通过出具补充说明文件并加盖公章的方式确认。全电发票系统已实现备注信息在线补录功能,可通过电子渠道直接添加。
备注信息错误处理:当月发现错误可即时作废重开,跨月需开具红字发票。
营业厅打印发票支持通过系统预设字段添加合规备注,特定业务需遵循法定格式要求。操作时应遵循”事前确认、一次开票”原则,充分利用电子发票系统的智能校验功能可有效降低差错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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